FBKK 的創始人 基里爾·帕夫洛夫 正依據 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 456-2 條第 4 部分 被辦理相關手續,未來可能在 警察局內直接進行審判。
轄區警官並未說明,為何在該媒體持有 媒體執照 的情況下,卻對其適用針對 在線平台 使用者的規範,也未說明引用 農業部官方命令 的內容 為何屬於虛假。帕夫洛夫打算提出申請,要求媒體參與訴訟程序。
回顧一下,警方針對 FBKK 創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最初被移送 至阿斯塔納檢察院 以進行進一步調查,但如今 已退回至警察局。
轄區警官將該記者的行為定性為違反 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 456-2 條第 4 部分,該條款規定在受到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違法行為。此條款可能面臨最高 40 倍按月計算指數(157,280 堅戈) 的罰款,或 最長 10 天的拘留。
最初,「Sunkar Eavision International LLP」有限責任公司 向警方提交了針對 FBKK 主編的指控,隨後依據 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 456-2 條(「傳播虛假信息」)啟動了針對該媒體 創始人 基里爾·帕夫洛夫 的行政訴訟。
該公司指責記者撒謊,因為他們報導稱該公司曾以 710 萬堅戈 的價格提供無人機,但最終卻以 每架 800 萬堅戈 簽訂了合同。
然而,這些信息是逐字取自一封官方信函的掃描件,該信函由 農業工業綜合體國家監察委員會代理主席 S. 卡尼別科夫 簽署,編號為 2024年12月10日第18-18/1602-вн號,並發布在官方政府採購入口網站上。
案件立案後,相關材料被移送至 阿斯塔納檢察院。但由於不明原因,案件又被退回至警察局。該案件被定性為違反 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 456-2 條第 4 部分。
第 4 部分適用於在受到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再次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員。採用此規範的依據是 先前的法庭訴訟,在該訴訟中,基里爾·帕夫洛夫因 農業部提起的訴訟 而被處以罰款。
當時,這位專家因其發布的關於蝗蟲入侵的報導而被追究責任,該報導基於國際組織的數據,而這些數據與官方統計數據存在差異。
帕夫洛夫表示,審判計劃直接在警察局現場進行。
「他們沒有說明,為什麼在擁有媒體執照(第1部分)並在媒體上發布材料的情況下,卻適用了第4部分(針對在線平台使用者)。他們也沒有說明,這些信息(引用農業部官方命令的內容)到底虛假在哪裡。」FBKK 創始人指出。
在筆錄中,帕夫洛夫表示他不認同這些指控,並且沒有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他還打算提出申請,要求媒體參與訴訟程序。
此前,國際言論自由保護基金會「Әділ сөз」 對該情況進行了 法律分析,並得出結論認為,因記者發布來自官方政府來源的信息而追究其責任 違反了法律。
根據法律,媒體和記者 不對來自官方來源的信息承擔責任。國家機關在政府採購入口網站上發布的所有數據,均屬於官方通報。
「Әділ сөз」基金會建議主管機關 終止該行政違法案件的審理,因為主編和媒體的行為中不存在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同時也提醒,投訴方——「Sunkar Eavision International LLP」有限責任公司——的代表律師是 先前在針對基里爾·帕夫洛夫的法庭訴訟中代表農業部的那位律師。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