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塔納專門跨區行政違法法院駁回了律師謝爾蓋·烏特金對管區警官阿爾曼·拜迪爾達耶夫在針對記者基里爾·帕夫洛夫製作筆錄時的行為所提出的申訴。法院認定,製作筆錄時並無違規行為,並確認警官的行為合法。
10月13日,耶西勒區警察局管區警官根據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456-2條第4款(「傳播虛假信息」),針對FBRK創始人基里爾·帕夫洛夫製作了行政違法筆錄。
起因是「Sunkar Eavision International LLP」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訴,該公司在發布有關無人機價格的文章後,指控FBRK記者說謊。然而,有爭議的信息是取自政府採購入口網站的官方文件。
來自「Әділ сөз」國際言論自由保護基金會的律師謝爾蓋·烏特金,對該官員的行為提出申訴,指出了程序性違規。辯護方的核心論點是追究行政責任的時效問題。
根據案件材料,9月27日,「Sunkar Eavision International LLP」有限責任公司發現了FBRK於8月6日發表的文章,該文章包含一個指向7月15日更早報道的超連結。正是7月15日的文章包含了該公司認為虛假的信息。在筆錄中,警官將發布日期定為8月6日,儘管這篇文章僅包含指向7月15日材料的超連結。
辯護方堅持認為,爭議信息的發布日期應被認定為7月15日,而非8月6日。因此,從發布到10月13日製作筆錄,已經過去了將近三個月,這超出了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規定的兩個月時效期限,使得該筆錄因時效屆滿而非法。
警方代表則引用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62條第3款關於持續性行政違法行為的規定,為其行為的合法性辯解。根據該條款,對於持續性違法行為,兩個月的時效期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算,而非從其發生之日起算。
申訴的審理因管區警官未能到庭而拖延。法官受理了申訴並將首次庭審定於10月29日。拜迪爾達耶夫未出庭,以正在「執行加強勤務」為由解釋缺席。第二次庭審,該警官再次缺席,這次未說明理由。直到第三次庭審,案件才得以實質審理。
法院支持管區警官的立場,並得出結論認為筆錄製作正確,且未發現製作過程存在違規行為。因此,這份行政違法筆錄繼續有效,帕夫洛夫的案件將按規定程序移交實質審理。
基里爾·帕夫洛夫本人對法院的裁決發表了評論。他認為,如果可以透過「發現日期」這一概念或將違法行為定性為持續性來迴避,那麼程序時效就失去了意義。
「我認為,哈薩克斯坦可以取消針對文章和報道的程序限制時效。但如果出現了像『發現日期』或『持續性行政違法』這樣的事實,那麼它們還有什麼意義呢?如果這些相互排斥的概念被這樣解讀,它們的本質又在哪裡?」——記者質疑道。
帕夫洛夫還指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並未確定該報道的虛假性具體體現在何處。
「我再次確信了我們實際上的司法、實際上的法律以及秩序究竟是什麼樣子。」——他總結道。
與此同時,「Әділ сөз」國際言論自由保護基金會對法院的裁決表示異議。該組織認為,發表文章屬於一次性行為,在材料發布的那一刻即告完成,其在互聯網上的可訪問性並不能使其轉變為持續性違法行為。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