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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帕夫洛夫案件中辖区督察员行为的投诉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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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уд

阿斯塔纳专门跨区行政违法法院驳回了律师谢尔盖·乌特金针对地段警察督察阿尔曼·拜迪尔达耶夫在起草针对记者基里尔·帕夫洛夫的笔录时的行为的申诉。法院认定在起草笔录时不存在违规行为,并认定督察的行为合法

10月13日,叶西尔区警察局地段警察督察起草了针对FBRK创始人基里尔·帕夫洛夫的行政违法笔录,依据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456-2条第4款“传播虚假信息”)。

起因是“Sunkar Eavision International LLP”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该公司指控FBRK记者撒谎,涉及一篇关于无人机价格的报道。然而,所述争议信息取自国家采购门户网站上的官方文件

来自国际言论自由保护基金会“Әділ сөз”的律师谢尔盖·乌特金对公职人员的行為提出申诉,指出了程序性违规。辩护方的主要论点是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问题

根据案件材料,9月27日,“Sunkar Eavision International LLP”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了FBRK8月6日的一篇文章,其中包含一个指向7月15日更早发布内容的超链接。公司认为虚假的信息正是包含在7月15日的文章中。而在笔录中,督察将发布日期写为8月6日,尽管该文章仅包含指向7月15日材料的超链接

辩护方坚持认为,争议信息的发布日期应视为7月15日,而非8月6日。因此,从发布到10月13日制作笔录,已过去近三个月,这超过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规定的两个月时效期限,使得制作笔录因超过时效而不合法

警方代表援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62条第3款关于持续性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为其行为的合法性辩护。根据该规定,对于持续性违法行为,两个月的时效期限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算,而非从其发生之日起算。

申诉的审理因地段警察督察未出庭而拖延。法官受理了申诉,并将首次听证会定于10月29日举行。拜迪尔达耶夫当日未出庭,解释称自己正在“执行加强任务”。第二次听证会督察仍未出席,此次未说明原因。直到第三次听证会,案件才得以实质审理。

法院同意地段警察督察的立场,并认定笔录制作正确,且制作过程中未发现违规行为。因此,行政违法笔录仍然有效,帕夫洛夫的案件将按规定程序移交进行实质审理。

基里尔·帕夫洛夫本人对法院判决发表了评论。他认为,如果可以通过“发现日期”的概念或将违法行为定性为持续性来规避程序时效,那么程序时效就失去了意义

“我认为哈萨克斯坦可以取消针对文章和出版物的程序限制时效。但如果出现了像‘发现日期’或‘持续性行政违法’这样的情况,那设置时效还有什么意义?如果这些相互排斥的概念被这样解释,它们的本质又在哪里?”——记者质疑道。

帕夫洛夫还指出,在庭审过程中,并未确定该出版物虚假之处具体何在

“我再次确信了我们所谓的司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究竟是什么样的,是否有秩序存在”,——他总结道。

与此同时,国际言论自由保护基金会“Әділ сөз”对法院的判决表示异议。该组织认为,文章发表是一次性行为,在材料发布之时即告完成,其在互联网上可被访问并不使其转变为持续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