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 | 來源:奇姆肯特市法院新聞處)
奇姆肯特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對警察施暴的刑事案件。事件發生在執法人員接到住宅區庭院鬥毆報警並抵達現場之後。
事件經過
根據法院資料,事件發生於2025年11月,地點在奇姆肯特市第18小區一棟住宅樓的庭院內。
該未成年人當時正在庭院中,警方因鬥毆報警而趕到現場。這名少年踢踹了警用車輛。當執法人員下車時,他未服從其合法要求。
據法院稱,在衝突過程中,這名少年毆打了一名員警的臉部,造成其身體損傷,但未對健康構成危害。
案件適用法條
該案件依據哈薩克共和國刑法典第380條第4部分第1項及第5項(《威脅或對公權力代表施暴》)進行審理。
法院指出,被告的罪行已由刑事調查期間收集的證據所證實。
各方立場
檢察官請求對該未成年人判處限制自由的刑罰。受害員警將量刑問題交由法院裁決。
被告本人承認罪行,表示真誠悔過,並請求給予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法院將該少年的真誠悔過視為減輕情節。本案未發現任何加重情節。
最終,法院判定該未成年人有罪,並判處其1年4個月限制自由的刑罰。
該判決已生效。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