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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巴甫洛达尔州未成年人强奸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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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 | 來源:巴甫洛達爾州法院新聞處)

在巴甫洛達爾州,法院對一起強姦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判決。審理以不公開庭審方式進行,因此案情細節不予公開。

案件依何條文審理

本案由巴甫洛達爾州刑事專項跨區法院審理。被告被認定觸犯哈薩克共和國刑法第120條第3-1款第1項(「強姦罪」)——對未成年人使用暴力實施強姦。

該條文的罰則規定處以15年至17年有期徒刑。

法院考量何種情節

審理以不公開庭審方式進行,因此依法不得公開案件細節。

被告的罪行經由未成年受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證人的證詞及各項鑑定結論獲得確認。

法院認定無前科為減輕情節。加重情節則為在酒精中毒狀態下犯罪。

判處何種刑罰

法院判處16年有期徒刑,於中等安全級別的刑事矯正機構服刑。

此外,被告被終身剝奪擔任教職及與未成年人相關工作的權利。

判決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