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3日 | 來源:奇姆肯特市法院新聞處)
奇姆肯特市法院對一名涉腐敗案件的地區警察分局局長作出判決。案件涉及在刑事偵查中濫用職權。判決尚未生效。
該官員被控何事
刑事案件由奇姆肯特市刑事專門跨區法院審理。被告為奇姆肯特市警察局圖蘭區警察分局局長。
法院查明,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600萬堅戈,以減輕對同分局正在偵辦的另一起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為定性。
案件被定性為哈薩克共和國刑法第366條第2款(「受賄罪」)。
法庭提交了哪些證據
根據案件材料,被告的罪行得到以下證據證實:
- 證人證詞;
- 秘密偵查行動結果;
- 司法鑑定結論;
- 物證;
- 其他案件材料。
案件中未透露偵查行動的其他細節。
雙方立場
公訴人請求判處6年監禁,並終身剝奪擔任公職的權利。
被告不認罪,拒絕作證,並請求作出無罪判決。
法院判決
在量刑時,法院考慮到沒有減輕情節,並存在加重情節——違反所宣誓言。
最終,該警察被判有罪,處以6年監禁。同時根據哈薩克共和國刑法第49條,他被剝奪了特別警銜。
判決尚未生效。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