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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姆肯特市警察分局局长因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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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 來源:奇姆肯特市法院新聞處)

奇姆肯特市法院對一名涉腐敗案件的地區警察分局局長作出判決。案件涉及在刑事偵查中濫用職權。判決尚未生效。

該官員被控何事

刑事案件由奇姆肯特市刑事專門跨區法院審理。被告為奇姆肯特市警察局圖蘭區警察分局局長。

法院查明,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600萬堅戈,以減輕對同分局正在偵辦的另一起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為定性。

案件被定性為哈薩克共和國刑法第366條第2款(「受賄罪」)

法庭提交了哪些證據

根據案件材料,被告的罪行得到以下證據證實:

  • 證人證詞;
  • 秘密偵查行動結果;
  • 司法鑑定結論;
  • 物證;
  • 其他案件材料。

案件中未透露偵查行動的其他細節。

雙方立場

公訴人請求判處6年監禁,並終身剝奪擔任公職的權利

被告不認罪,拒絕作證,並請求作出無罪判決。

法院判決

在量刑時,法院考慮到沒有減輕情節,並存在加重情節——違反所宣誓言

最終,該警察被判有罪,處以6年監禁。同時根據哈薩克共和國刑法第49條,他被剝奪了特別警銜。

判決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