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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負責教育機構食堂的食品安全?

Submitted by Gorin_S on

(2026年2月3日 | 來源:ФБРК) 

2026年1月30日,當阿斯塔納精英學校「米拉斯」八名兒童在學校食堂午餐後因急性腸道感染入院時,許多家長都提出疑問:誰該為孩子們的飲食負責?有些人直覺認為這是衛生醫師或教育部的責任範圍。也有人聲稱,食品品質根本應由農業部負責。 

我們來試著釐清。 

從農場到學校餐盤

要了解哪個單位負責學校食堂,必須追溯立法邏輯。它始於一個簡單的原則:所有與動物源性產品相關的事務均由獸醫服務部門監管。哈薩克共和國2002年7月10日頒布的《獸醫法》將所有國內貿易場所列為國家獸醫衛生監管的對象。 

同法第1條第43款進一步說明:國內貿易不僅包括商店,還包括餐飲場所。而哈薩克共和國國家經濟部2015年3月27日第264號令則具體規定:食堂一種提供自助服務的餐飲場所

因此,兒童自行取餐的學校食堂,在法律上與工廠或辦公室的食堂並無差別。這意味著它受到獸醫服務部門的監管,而獸醫服務部門則隸屬於農業部

責任劃分

獸醫不僅監管屠宰場和養禽場,還監管為人類準備食物的地方,這或許看似奇怪。然而,哈薩克共和國2007年7月21日第301號《食品安全法》對責任範圍進行了極為明確的劃分。

該法第5款規定,動物源性食品(肉、奶、蛋、魚)須接受獸醫衛生監管。第24款則確立了相反規則:流行病學衛生監督(即一般衛生醫師)僅負責不屬於獸醫監管範圍的產品。

在實務上,這意味著學校食堂的蔬菜沙拉由衛生醫師檢查,而蕎麥肉餅則由獸醫檢查。但由於兒童餐飲幾乎總是包含動物源性產品,因此實際上主要監管工作由農業部執行。

紙面上的每日檢查

《獸醫法》第14-1條第3款規定,對國內貿易場所的國家獸醫衛生監管應每日進行。 

同法第22條第3款第3項細化指出,監管包括檢查個人和法人實體遵守法規的情況。《食品安全法》第6條第3款第13項補充規定,獸醫領域主管機關監管食品從生產到流通所有階段的食品安全。

在阿斯塔納,這由首都國家首席獸醫衛生監察員負責,根據《獸醫法》第16條第3款,該監察員有權對監管對象出具獸醫衛生證明。例如,在奇姆肯特,此類監察員名單已由2023年12月4日第50號令批准。 

但如果監管是每日進行的,為什麼1月30日還有八名兒童住院了?

官僚體制下的安全

為了合法營運,學校食堂必須準備一套完整的文件。《食品安全法》第1條第39款列舉了這些文件:國家註冊證書、獸醫衛生證明、獸醫證書、獸醫證明、符合性證書、符合性聲明。

每份文件都證明了產品、生產流程、設備和材料符合法規要求。歐亞經濟聯盟委員會2010年6月18日第317號決議的《須接受獸醫監管(監督)的統一商品清單》詳細規定了需要這些文件的具体項目。

與此同時,在哈薩克增加要求和文件的同時,鄰國烏茲別克決定另闢蹊徑。2025年4月18日,總統沙夫卡特·米爾濟約耶夫簽署了一項法令取消了對食品和其他高風險產品的強制性認證

此外,烏茲別克當局還縮減了須接受流行病學衛生、獸醫和檢疫強制認證的商品清單。 

改革的邏輯很簡單:文件並不能讓食物變安全。時常會有人設法購買證書、蓋上所需印章,而產品的真實品質和廚房的衛生狀況並未因此改變。烏茲別克正將賭注押在簡化官僚程序加強餐飲業者自身的責任上。

結論如何?

根據現行法律,農業部確實透過獸醫衛生監管體系負責哈薩克學校的飲食安全。

學校食堂因供應動物源性產品而受獸醫監管。監管應每日進行。所需文件繁多。監察員有權力和義務檢查所有要求的遵守情況。

但有時候,當層層文件未能防止首都最昂貴學校之一的兒童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時,就會出現一個問題:這個體系的意義何在?也許問題不在於證書的數量,而在於監管的品質?也許責任已經模糊到沒有人真正為結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