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院認定《通訊法》第41-1條第1-2款符合憲法,該條款允許在特定情況下暫時限制通訊網絡的運作及對互聯網資源的存取。同時,法院指出需要明確該規範中的部分條文,並建議政府考慮完善相關立法。
審查標的為何
據憲法法院新聞處資料,審理此案的起因是一名公民提出申訴,質疑《通訊法》第41-1條第1-2款的適用性。
申訴人認為該規範限制了他的言論自由與創作自由、自由獲取及傳播資訊的權利,以及取得資訊與司法救濟的權利。此前,法院已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規定了哪些措施
根據受質疑的規範,在涉及威脅實施嚴重及特別嚴重犯罪,或由犯罪集團準備或實施犯罪的緊急情況下,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其副手、各地區機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有權暫停通訊網絡與設備的運作、通訊服務的提供,以及對互聯網資源及其上資訊的存取。
上述措施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通訊、大眾媒體領域的相關主管機關以及總檢察院。
憲法法院作出了何種裁決
經審查後,憲法法院認定《通訊法》第41-1條第1-2款與憲法之間並無牴觸。
法院指出,法律所規定的限制旨在保護憲政秩序、公共秩序、人權與自由,以及公民的生命與健康。判決書強調,此類措施具有臨時性質,用於迅速預防或制止違法行為。
法院提出了哪些建議
與此同時,憲法法院指出有必要具體化相關的評估性概念,為此類措施的實施設定合理的時間限制,並在平衡公共與私人利益的基礎上明確限制標準。
因此,建議政府考慮完善相關立法。
Источник
пресс-служба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