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什凱克的法院認定一名哈薩克斯坦公民和一名吉爾吉斯斯坦公民因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法行為有罪。他們分別被判處 12 年 和 11 年 監禁,並沒收財產。
案件進展
根據 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國家安全委員會(ГКНБ КР) 的資料,該刑事案件於 2024 年 9 月 根據《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刑法》第 167 條(「販賣兒童」)立案。
調查確定,哈薩克斯坦公民 A.A. 和吉爾吉斯斯坦公民 S.S. 涉嫌組織一條穩定的非法販運未成年人出境的渠道。兩人均已被捕並關押在 看守所。
調查結果
根據調查版本,哈薩克斯坦公民與以色列公民 A.B. 合謀,以獲取金錢及其他物質利益。
案件資料顯示,從吉爾吉斯斯坦公民處購得三名未成年人。據稱,對這些兒童實施了違法行為:將他們裸露、重點拍攝身體隱私部位,並通過即時通訊軟件將這些材料傳播給吉爾吉斯斯坦境外的第三方。
此外,調查還確定,涉案人員還獲得了對另外兩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並對他們實施了類似行為。
法院判決
收集的資料已移送至 比什凱克市五一區法院。
2026 年 3 月 12 日,法院認定被告有罪。哈薩克斯坦公民 A.A. 被判處 12 年 監禁,吉爾吉斯斯坦公民 S.S. 被判處 11 年 監禁。兩人均附加沒收財產。
特勤部門立場
吉爾吉斯斯坦國家安全委員會提醒,侵犯未成年人權利將承擔刑事責任。該部門呼籲公民嚴格遵守法律,不得損害兒童權利。
背景與意義
此案涉及針對未成年人的嚴重罪行,並依照販賣兒童的相關條款進行審理。
同時,判決的作出表明初審法院已完成司法審理並認定被告有罪。
Источник
пресс-служба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комитета националь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Кыргыз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