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6日 | 來源:奇姆肯特市法院新聞處)
在奇姆肯特市刑事案專門跨區法院(СМУС),針對18人的刑事案件審理已結束。據法院指出,一個跨國犯罪集團透過網路從事精神藥物的生產與銷售。
集團運作方式
法院認定,一名身份未經調查確認的人士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及鄰國建立了一個跨國犯罪集團,透過虛擬毒品市場生產與販賣精神藥物。
其中一名參與者在2024年於奇姆肯特設立了一間實驗室,用於大規模製造精神藥物。其親屬與熟人協助隱匿原料與證據。
集團中的兩名成員在2022年至2024年期間,透過大規模非法加密貨幣交易,將販毒所得收益進行洗錢。
另有九名被告並非集團成員,但作為洗錢的共犯,提供銀行卡用於收款與轉帳。
各方立場
公訴檢察官請求對所有涉案人員判處監禁。
辯方請求對部分被告宣告無罪,對其餘被告減輕罪名並判處最低刑罰,且不涉及剝奪人身自由。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17名被告犯有以下罪名:
-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典第264條第1款及第2款(「創建並領導跨國有組織集團或參與其中」);
-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典第297條第4款(「非法製造、加工、購入、儲存、運輸以販賣,或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類似物,且數量特別巨大」);
-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典第214條第2款(「非法創業」);
-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典第218條第3款(「對犯罪所得金錢及其他財產進行合法化(洗錢)」);
-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典第432條(「隱瞞犯罪」)。
罪行經證人證詞、專家鑑定結論、認罪供述及其他案件材料證實。
法院認定減輕情節包括有未成年子女、悔罪及協助調查。未發現加重情節。
實驗室組織者被判處16年監禁。其餘人員被判處2.5年至11年監禁。
兩名被判刑者依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典第74條(「暫緩執行刑罰」)獲得兩年刑期緩刑。一名涉案人員因大赦獲釋。另有兩人被處以1100萬堅戈罰金。
一名被告因證據不足被完全宣告無罪。
該判決尚未生效。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