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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斯坦州警方因盗窃挖矿设备案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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Полицейских осудили в Туркестанской области по делу о хищении майнингового оборудования

法院在 突厥斯坦州 對一起涉及警察扣押車輛、隨後導致價值鉅額的採礦設備遭竊的案件作出判決。兩名警察被判處實刑並被剝奪警銜。

濫用職權案

審理在 突厥斯坦州特別跨區刑事法院 進行。

根據案件材料,2024年11月,被告 B. 向警察 N. 和 A. 報告稱,「L.」有限責任公司 的車輛內可能藏有毒品。

法院查明,警察未登記該報告,也未向上級彙報。他們反而在 B. 的參與下攔下車輛,並將其扣留在罰款停車場。

經檢查,未發現毒品,隨後涉案人員離開現場。

法院對第一起事件作出何種裁決

法院將 N. 和 A. 的行為重新定性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361條第4款第3項(《濫用職權》)。他們被判處 三年 監禁,並終身不得擔任特定職務。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49條,N. 被剝奪警察少校警銜,A. 被剝奪中校警銜。

B. 的行為被重新定性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28條第5款及第361條第4款第3項。他被判處三年監禁,並終身不得擔任特定職務。

針對 B.、N. 和 A. 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194條第4款第2項(《勒索》)指控,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因此對該項指控宣告無罪。

採礦設備盜竊案

在上述事件之後,被告 M. 和 E. 潛入停在停車場的車輛拖車內,盜走了屬於 「L.」有限責任公司1169 件採礦設備。

損失金額超過 1億堅戈,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法院對第二起事件作出何種裁決

法院認定 M. 和 E. 犯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188條第4款第3項(《盜竊罪》)。

E. 被判處 4年9個月18天 監禁,並適用2025年6月23日頒布的《關於慶祝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頒布30周年的大赦法》。

M.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63條,被判處 4年 緩刑。

法院還裁定,多名被判刑人需連帶賠償受害方超過 6700萬堅戈 的物質損失。

判決狀態

該判決尚未生效,可以提出上訴。

Источник
пресс-служба судов Туркестанской област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