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東哈薩克斯坦州里德爾市的居民投訴一家企業在籌備建廠過程中存在生態違規行為。
據「哈薩克國際通訊社」引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的消息,該有限責任公司在沒有強制性生態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違反了現行法律。
根據法院資料,該公司在租用的場地上進行了與組裝結構和清理場地相關的焊接和土方工程。同時,發現了在沒有必要生態許可證的情況下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這違反了《生態法典》第106條和《行政違法法典》第328條第4款。
在法庭上,該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聲稱焊接工作量極小,而土方工程據他所稱根本沒有進行——僅僅是清理了場地。儘管如此,他並未否認缺少生態許可證,並通報了在當前場地暫停活動,以及計劃將建設項目遷移到城市的工業區另一處場地。
與此同時,獨立生態學家強調,取得生態許可證的義務不僅適用於現有設施,也適用於在建設施。他們認為,建設過程本身就是對環境的人為影響,需要進行規範監管。
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328條第4款,對於中型和大型企業實體的此類違規行為,將處以因缺少許可證而節省金額200%的罰款。該規定旨在遏制在未遵守生態規範的情況下開始活動的企圖。
行政違法專門法院進行了實地調查審理了此案,並得出結論認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對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
該有限責任公司被認定違反《行政違法法典》第328條第4款,被判處行政罰款190萬堅戈,並禁止其活動三個月。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