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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動物保護法》不起作用?

Submitted by Вера Александрова on

馬吉利斯(議會下院)已著手審議一項名為「關於對《負責任對待動物法》進行修訂和補充」的法律草案。所提出的修正案不僅引發了社會反響,也在議會內部引起了分歧。FBRK編輯部彙集了事件的全貌。

2021年12月,首次通過了《負責任對待動物法》。這項新的進步法案曾承諾,將解決長期困擾人們的流浪狗貓問題。

對無家可歸動物進行捕捉絕育的決定有其合理依據。這種被稱為CNVR(捕捉-絕育-疫苗-放歸)的做法,早在90年代初就由動物保護人士發起推行。

不過,如果缺乏實施工具,倡議本身意義不大。在我們這裡,這一點顯然被遺忘了。

該法於2023年3月2日生效。自那時起,針對流浪狗貓的大規模絕育工作從未開展,而統一的動物登記國家系統似乎也已被棄之不顧。

此外,捕捉行為本身往往演變成一種不人道射殺無任何合理理由對動物實施安樂死,而所謂的免費絕育,則更像是一種懲罰性程序。

上述所有「缺陷」成為了動物保護人士憤怒的根源。2023年5月,哈薩克斯坦9個城市爆發了抗議活動,抗議法律未被執行。即便是這種和平的公民表達,也遭到了地方當局的抵制

如今,議會正在審議兩個版本的法律草案。馬吉利斯提出了一條看似誘人的簡單路徑:射殺,以及允許寵物主人將不需要的動物送去實施安樂死「在將動物送至臨時收容所15天後」

即便我們對馬吉利斯提議以備受爭議的射殺和安樂死來實現「負責任對待動物」這一事實視而不見,仍存在大量未解決的問題。這能奏效嗎?最終會興建臨時收容所嗎?捕捉行為能否完全依規進行?畢竟問題恰恰在於此,而目前提出的修正案並未解決這些問題。

此外,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即使捕捉完全依規進行,單純的不可回歸式捕捉也是不夠的

必須對動物繁殖徵稅,以此資金來維持收容所的運作。必須在法律層面明確繁殖者的定義,確保只有獲得主管機構許可的人才能從事繁殖活動。

不具育種價值的動物應進行絕育,專業人員須確保手術正確執行。國家必須嚴格監管動物流通,杜絕不負責任和殘忍的行徑。

議會制度研究所」與律師、權威學者及動物保護實踐者合作,正是堅持主張這類修正案。

歸根結底,必須認識到《負責任對待動物法》首先是為而制定的。因為殘忍不分類別。在一個將殘忍對待動物常態化的社會中,永遠不會有對處於弱勢群體的的負責任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