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斯塔奈州奧利耶科利區法院就一起熱能公司盜竊超過900萬堅戈的案件作出判決。該企業的總會計師被認定犯有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189條第3款第1項(「利用職務之便大額侵佔或挪用委託他人財產」)。
據法院新聞處消息,自2022年至2024年,該總會計師以薪資為名,非法將企業資金轉入其個人銀行帳戶。
據報導,為此,她在Onlinebank系統中製作電子支付指令,並使用電子數字簽名將其發送給銀行。同時,這些操作並未反映在「1C:會計」程式中,部分支付指令隨後被刪除。
被告將所得資金提現並用於個人需求。物質損失總額超過900萬堅戈。
公訴方要求判處被告在中等安全級別機構監禁四年。同時,檢察官請求適用《關於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三十週年大赦法》的規定,將刑期縮減至三年兩個月。
此外,控方考慮到被告有未成年子女,提議緩期執行刑罰。被告部分認罪,但不同意民事訴訟。
受害方代表堅持判處實際監禁,並全額追索物質損失。
最終,法院判處該企業總會計師4年監禁,並禁止其在四年內擔任涉及物質責任的職務。
根據《關於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三十週年大赦法》第3條第2款,刑期縮減三分之一。法院最終確定執行2年8個月監禁。
依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刑法第74條,刑罰的執行緩期至該罪犯的子女年滿14歲。
此外,法院裁定從罪犯處追索相當於造成的物質損失金額,賠償給奧利耶科利區政府。該判決尚未生效,可依法定程序上訴。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