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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各州政府已獲得對公共場所亂扔垃圾行為罰款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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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 | 來源:資訊系統「PARAGRAPH」) 

自2026年3月2日起,地方執行機構有權針對公共場所污染行為製作行政記錄。這涉及在街道、公園及廣場隨意丟棄垃圾,以及在非指定地點堆放生活垃圾。

已生效的變更內容

變更已納入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804條。根據修正案,阿斯塔納、阿拉木圖、奇姆肯特及全國各州的市政府有權根據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434-2條(「公共場所污染」)製作行政記錄。

修正案已於2026年3月2日生效。在此之前,僅有警察機關能依據該條款製作記錄。

權限擴大意味著不僅執法機關,地方執行機構也能記錄違規行為。

現在市政府可針對以下行為追究責任:

  • 在街道上隨意丟棄垃圾;
  • 污染公園及廣場;
  • 在非指定地點堆放生活垃圾。

規定的罰款金額

根據哈薩克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434-2條,對公共場所污染行為規定了行政措施:

初次違規:

  • 罰款10倍月計算指數

  或

  • 社會勞動最多40小時

一年內再次違規:

  • 罰款20倍月計算指數

  • 社會勞動最多80小時

先前記錄的違規數量

根據哈薩克共和國生態與自然資源部數據,2025年有超過59.1萬人因類似違法行為被追究責任。

其中:

  • 超過18.9萬人——因污染公共場所;
  • 超過40.3萬人——因違反環境美化規定。

處以的罰款總額為52億堅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