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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阿克托別州一名官員因收受30萬堅戈(約合新台幣6,600元)的賄賂,最終付出860萬堅戈(約合新台幣58萬元)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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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克托貝州,法院判處伊爾吉茲區土地關係部門負責人梅德特·貝爾達林因收受賄賂罰款860萬堅戈

據Telegram頻道「HALYQSTAN」消息,9月,貝爾達林從農戶努爾多斯·葉爾金加利烏勒處收受30萬堅戈,以協助從努林農村區輔助土地基金中劃撥一塊為期一個月的土地用於飼料儲備。

據報導,該農民帶著正式申請前往區政府,但在談話過程中,該官員產生了收受賄賂的意圖。他要求支付「解決問題」的費用,隨後其妻子收取了這筆報酬。交付錢款後,貝爾達林被捕。

在法庭上,該官員承認了所受指控,案件以簡化程序審理。最終,法院判處梅德特·貝爾達林相當於賄賂金額30倍的罰款。考慮到羈押時間,從最終金額中扣除34.6萬堅戈,罰款數額減至860萬堅戈

此外,法院終身禁止貝爾達林在國家機關及準國家部門任職。賄賂所得被沒收上繳國庫。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近期庫斯塔奈第二法院就另一起涉及前阿爾卡雷克和魯德內檢察官穆拉特·烏斯潘諾夫的腐敗案件作出了判決。他在收取2010萬堅戈時被逮捕。

然而,隨後鑑定查明,所查獲的錢款中有810萬堅戈為偽鈔——因此,指控從「巨額受賄」減輕為「受賄未遂」。法院作出了較輕的處罰,因為實際現金數額低於最初假設。

這兩個案例清楚顯示了反腐法律適用的不一致性。社會上自然產生一個問題:如果法律對受賄行為規定了具體處罰措施,那麼這些措施是否應該統一適用——不得對個別案件有例外或特殊解釋? 這種做法將增強人們對體系的信任,並減少對判決公正性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