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機構將開始向國家稅務委員會(КГД)傳送自然人對小額信貸及催收機構的債務資訊。此規定由財政部長令批准,確立了國家稅務委員會與信用機構之間資訊交換的新規則。該文件自11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12月31日。
根據「段落」資訊系統,國家稅務委員會每年——最遲於報告年度次年的11月25日——編制一份須提交資產、負債、收入和財產申報的自然人名單。該名單根據截至報告年度12月31日的資料編製。
在名單編製完成後的10個日曆天內,國家稅務委員會透過「Smart Data Finance」資訊系統將這些公民的個人識別碼傳送給信用機構。
收到資料後,信用機構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稅務委員會提供有關對催收及小額信貸機構債務的資訊。這些資訊僅涉及列入須提交申報名單的公民。
同時,文件中指出,國家稅務委員會與信用機構必須遵守關於保護稅務、銀行及其他受法律保護秘密的法規,排除洩露或外洩個人資料的可能性。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