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體上流傳一段影片,影片顯示一輛汽車在阿科爾達背景前沿人行道行駛。隨後,法院對駕駛人處以10天行政拘留。
法院認定的事實
本案由阿斯塔納市行政違法專門跨區法院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434條第1款(「輕微流氓行為」)審理。
法院認定,夜間公民B.在阿斯塔納總統公園區域駕駛汽車,在專供行人使用的人行道上行駛。此等行為公然破壞公共秩序,對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構成威脅,並明顯表現出對他人的不尊重。
之後,事件影片被發佈於社交媒體,並被不限範圍的用戶所獲取。
違規者陳述
在庭審期間,公民B.完全承認了自己的過錯。他解釋說,自己並非故意駛上人行道,因為不知道禁止在此行駛。
該男子還表示,其同伴用手機拍攝了他的行為。
額外發現的違規行為
公民B.還因無證駕駛且無駕駛資格,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612條第2款被追加處罰。
在量刑時,法院考慮了違法行為的蓄意和挑釁性質、通過社交媒體公開傳播影片、違法者個人情況,以及其在違規時無駕駛資格且此前曾多次被追究行政責任。
法院作出的判決
法院認為有必要處以10天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未發現存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行政違法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的、可排除適用此類處罰的情形。
法院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Источник
пресс-служба судов Астаны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