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 | 來源:阿斯塔納市法院新聞處)
在阿斯塔納,法院判定一所學校的校長和總會計師犯有挪用機構資金和濫用職權罪。案件時間跨度近九年,包括多起涉及數億堅戈的財務違規事件。判決尚未生效。
法院認定的違規行為
根據阿斯塔納市跨區刑事法院的資料,一名擔任學校校長的女性與一名擔任總會計師的女性,在2015年10月至2024年8月期間,虛報六名實際上並未在該機構工作的清潔工出勤。結果,約2900萬堅戈被侵占和挪用。
法院還認定,校長在2015年至2024年期間,單方面發布命令,為501名學生提供學費折扣,總金額達1.83億堅戈,儘管學校章程並未規定付費教育形式下可提供此類優惠。
此外,在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間,學校開設了零年級班級,向家長收取現金,但未使用收銀機。這些款項未存入銀行帳戶,也未反映在會計帳目中。據法院資料,被挪用的金額達3.05億堅戈。
法院還認定,校長挪用了2500萬堅戈的夏令營資金,這些資金未計入公立機構的帳目,並通過中間人虛增外籍教師薪資,隨後侵占約7500萬堅戈。
判決書指出,總會計師將約1.76億堅戈轉入定期存款帳戶,並獲得900萬堅戈的收益,從而將部分資金合法化。案件材料未說明違規行為是如何被發現的,以及在刑事立案前是否進行了內部調查。
雙方立場
檢察官請求判處被告每人7年監禁,沒收財產,並終身禁止擔任相關職務。
被告不認罪。辯方請求法院因缺乏犯罪構成要件而判其無罪。
法院指出,受害方代表、證人的證詞、專家結論以及物證均證實了其罪行。
法院考量因素
在量刑時,法院考慮了從輕情節:校長已達退休年齡(65歲),以及總會計師育有三名年幼子女。未發現從重情節。
法院還指出了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巨額損失以及損失未獲賠償的事實。
判處刑罰
法院判定校長和總會計師犯有《哈薩克共和國刑法典》第189條第4款第2項(「侵占或挪用委託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第361條第4款第3項(「濫用職權」)和第218條第1款(「對犯罪所得金錢及其他財產進行合法化處理」)等罪行。
綜合考慮既定情節,法院判處:
- 校長——8年監禁,沒收一棟兩層住宅樓、一個停車位和珠寶首飾;
- 會計師——7年監禁,沒收一輛汽車、一個停車位和珠寶首飾。
因會計師育有三名年幼子女,對其刑罰的執行緩期1年。
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獲支持,金額為5.88億堅戈。
該案涵蓋同一機構內的多起財務違規事件,並顯示了這些違規行為如何在官方報告中長期未被反映。
判決尚未生效。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