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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了关于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国有企业官方页面侮辱行为的诉讼请求

Submitted by Вера Александрова on

烏斯季卡緬諾戈爾斯克市法院駁回了一名市民對「塔扎奧斯克蒙」國有公用事業企業提起的名譽及尊嚴保護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訴訟。駁回的理由是法院認定不存在「傳播資訊」的情況,因為侮辱性言論是通過私人通信發送給原告的。

Ratel.kz報導,此次訴訟涉及一名市民在社交媒體上發布關於烏斯季卡緬諾戈爾斯克市政府旗下「塔扎奧斯克蒙」公司工作的文章後引發的衝突。

據原告陳述,該企業員工得知其電話號碼後,先通過即時通訊軟體WhatsApp給他發訊息,在遭到封鎖後,又通過該企業在Instagram的官方帳號(@tazaoskemen)發送了一系列帶有侮辱性的訊息。所使用的言辭包括:「混蛋」、「人渣」、「傻瓜」、「敲詐者」、「恐怖分子」

原告認為這些行為侮辱了他的名譽和尊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100萬堅戈。他指出,這些訊息是從企業帳號發送的,因此應被視為該國有企業的官方立場。

法院委託進行的心理語言學鑑定確認了這些訊息的負面性質。然而,法院援引《民法典》和最高法院的規範性決議,指出只有當資訊被傳達給第三方——通過媒體、公開演講、聲明或其他方式——時,才被視為已傳播。

在此案中,法院將發送的訊息定性為私人通信,並指出不存在資訊傳播的因素。

最終,烏斯季卡緬諾戈爾斯克市法院駁回了關於名譽及尊嚴保護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此外,原告還被要求承擔鑑定費用和支付被告代理人的服務費用。

原告已提出上訴,並向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法院提交了申訴。在其中,其代理人指出,訴訟請求最初並非基於傳播誹謗性資訊的事實,而是涉及私人通信中的侮辱行為。

上訴書還強調,一審法院未審理原告向專家提出的問題,而是完全聚焦於被告方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