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法院驳回了该市一名居民对国有公用事业企业“塔扎·奥斯卡曼”关于保护名誉与尊严以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拒绝的理由是法院认定不存在“传播信息”的情况,因为侮辱性言论是通过私人通信发送给原告的。
据Ratel.kz报道,此次庭审涉及一名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关于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政府“塔扎·奥斯卡曼”公司工作的报道后引发的冲突。
据原告称,该企业的一名员工获知他的电话号码后,先是给他发WhatsApp消息,在其被屏蔽后,又通过该企业在Instagram上的官方账号(@tazaoskemen)发送了一系列侮辱性信息。所使用的言辞包括:“卑鄙小人”、“败类”、“小傻瓜”、“敲诈勒索者”、“恐怖分子”。
原告认为这些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与尊严,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坚戈。他指出,这些信息是从企业官方账号发出的,因此可被视为该国有企业的官方立场。
法院委托进行的心理学与语言学鉴定证实了这些信息的负面性质。然而,法院援引了《民法典》和最高法的规范性决议,其中规定,信息只有通过媒体、公开演讲、声明或其他方式被第三方知晓,才被视为传播。
在此案中,法院将发送的信息定性为私人通信,并指出不存在信息传播的要件。
最终,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法院驳回了关于保护名誉与尊严以及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此外,原告还被判令承担鉴定费用以及被告方律师费的补偿。
原告已提出上诉,并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提交了申诉。在上诉中,其代理人指出,诉讼请求最初并非基于诽谤性信息的传播,而是涉及私人通信中的侮辱行为。
上诉还强调,一审法院并未审查原告向鉴定专家提出的问题,而是仅关注了被告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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