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風險與腐敗違規行為常被視為同一回事,儘管從法律角度來看,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的界線在哪裡,江布爾州律師協會的律師洛拉·弗魯布列夫斯卡婭做出了解釋。
據國際新聞通訊社「哈通社」報導,這位律師表示,腐敗風險是違規行為的潛在威脅,即一種存在濫用職權可能性的情況。
「例如,如果在招聘時缺乏透明的標準,或者公職人員出現利益衝突。當一個人同時身兼甲方和執行者的職能,或採購未經招標進行時,這種情況可被視為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一名員工可能依法行事,而另一名員工則可能經不住誘惑,利用自己的職位。」消息中說道。
腐敗違規行為則是已經發生的違法作為或不作為。這包括:
- 未經招標錄用親戚;
- 違反政府採購的期限或規定;
- 簽署含有虛假資料的文件;
- 未申報的利益衝突。
弗魯布列夫斯卡婭舉例說明:如果在某個組織中,獎金分配沒有明確規則——這就是風險。如果只有主管的親戚獲得了獎金——這就已是違規行為,可能導致紀律或刑事責任。
「重要的是要理解,腐敗風險本身並非違法行為。但如果不及時應對,它可能首先發展成違規,進而演變為刑事責任。因此,在這裡起關鍵作用的不僅是法律,還有組織的內部文化、流程的透明度以及監控系統。」律師強調道。
專家建議:
- 透過公務備忘錄或通訊記錄來記錄可疑情況;
- 向管理層通報潛在風險;
- 若發現可能的違規行為不要保持沉默——否則這可能被視為共謀或消極不作為。
「在反腐政策日益透明的背景下,捍衛自身法律立場不僅是義務,也是個人職業安全的一部分。」弗魯布列夫斯卡婭總結道。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