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部根据东哈萨克斯坦州专业环保检察院的要求,对«新星中国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
据该州检察院新闻处消息,该合伙公司违反了生态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第二类设施环境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沥青混凝土设备和破碎综合体。
最终,该公司因违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328条第1款(«违反允许的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正常影响标准»)而被追究行政责任。
«根据2025年3月4日的法院判决,认定该合伙公司有罪,并处以10亿坚戈罚款»,消息中称。
该合伙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回顾此前,西哈萨克斯坦州专业环保检察院曾因环境污问题对«卡拉恰甘纳克石油运营公司»处以7.4亿坚戈罚款。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