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斯塔奈州奥利耶科尔区法院就一起供热公司盗窃超过900万坚戈的案件作出判决。该企业总会计师被认定犯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89条第3款第1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大额受托他人财产”)。
据法院新闻处消息,自2022年至2024年,该总会计师以工资为名,非法将企业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据悉,为此她在Onlinebank系统中生成电子付款指令,并使用电子数字签名将其发送至银行。同时,这些操作并未反映在“1C:会计”程序中,部分付款指令随后被删除。
被告将所得资金提现并用于个人用途。物质损失总额超过900万坚戈。
国家公诉人请求判处被告四年监禁,在中等安全级别的机构执行。同时,检察官申请适用《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大赦法》的规定,将刑期缩短至三年零两个月。
此外,控方考虑到被告有未成年子女,提议缓期执行刑罚。被告对罪行部分认罪,但不同意民事索赔。
受害方代表坚持要求判处实际监禁并全额追偿物质损失。
最终,法院判处该企业总会计师4年监禁,并禁止其担任与物质责任相关的职务,期限为四年。
根据《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颁布三十周年大赦法》第3条第2款,刑期缩减三分之一。法院最终确定服刑期限为2年8个月监禁。
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74条,刑罚的执行被缓期至该罪犯子女年满14周岁。
此外,法院裁定从罪犯处追索造成物质损失的全额款项,支付给奥利耶科尔区地方政府。本判决尚未生效,可依法上诉。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