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突厥斯坦地区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该案涉及多名警务人员及一起没收车辆事件,随后价值巨额金额的挖矿设备被盗窃。两名警察被判处实刑并被剥夺警衔。
滥用职权案
审理在突厥斯坦地区的刑事专门跨区法院进行。
根据案件材料,2024年11月,被告B.向警察N.和A.报告称,«L.»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车内可能藏有毒品。
法院认定,警察未登记该报告,也未向领导汇报。相反,他们在B.的参与下拦停了汽车,并将其扣押在违章停车场上。
检查后,并未发现毒品,相关人员随后离开了现场。
法院对第一阶段事件作出何判决
法院将N.和A.的行为重新定性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361条第4款第3项(《滥用职权》)。他们分别被判处三年监禁,并终身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49条,N.被剥夺警察少校警衔,A.被剥夺中校警衔。
B.的行为被重新定性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28条第5款及第361条第4款第3项。他被判处三年监禁,并终身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
法院认为针对B.、N.和A.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94条第4款第2项(《敲诈勒索》)指控证据不足——他们在此项情节中被判无罪。
挖矿设备盗窃案
在上述事件之后,被告M.和E.闯入停车场内一辆汽车的拖车,盗窃了属于«L.»有限责任公司的1169台挖矿设备。
损失金额超过1亿坚戈,被认定为特别巨大。
法院对第二阶段事件作出何判决
法院认定M.和E.犯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88条第4款第3项(《盗窃罪》)。
E.被判处4年9个月零18天监禁,并适用2025年6月23日《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颁布30周年大赦法》。
M.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63条被判处4年缓刑。
法院还裁定,从罪犯中连带追缴超过6700万坚戈的物质损失赔偿给受害方。
判决状态
该判决尚未生效,可以上诉。
Источник
пресс-служба судов Туркестанской области
Фонд-бюро расследования коррупции